关于2003年部分节假日休息安排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办发明电〔2002〕第27号
  • 【发文机关】国办发明电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2年12月1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安排好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3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休息。

  二、春节:2月1日—7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2月1日(星期六)、2日(星期日)的公休日分别调至2月4日(星期二)、5日(星期三)休息,2月8日(星期六)、9日(星期日)的公休日分别调至2月6日(星期四)、7日(星期五)休息,2月8日、9日上班。

  三、“五一”:5月1日—7日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月26日(星期六)、27日(星期日)的公休日分别调至5月6日(星期二)、5月7日(星期三)休息,5月3日(星期六)的公休调至5月5日(星期一)休息,5月4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26日、27日上班。

  四、“十一”:10月1日—7日放假休息,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9月27日(星期六)、28日(星期日)的公休日分别调至10月6日(星期一)、10月7日(星期二)休息,10月4日(星期六)、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9月27日28日上班。

  放假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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