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卫基妇发〔2003〕第23号
  • 【发文机关】卫基妇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月1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5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对于规范出生人口登记,依法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有关内容,为户口登记机关确认公民身份及出生符码提供了科学、准确的信息。因此,卫生部与公安部先后共同印发了《关于统一规范的通知》(卫妇幼发〔1995〕第10号)和《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第45号)两个文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填写、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依法统一制发《出生医学证明》已在全国普及。各地医疗保健机构与户口登记机关密切配合,使全国的《出生医学证明》使用率和出生人口登记率逐年提高。但是,近年来个别地区伪造《出生医学证明》的现象时有发生,干扰了出生人口登记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杜绝假证,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启用具有新防伪标识的《出生医学证明》(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在原防伪印制技术基础上采用专用图案水印纸印制;水印图形为齿轮,中央环五角星(见附件3)。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出生医学证明》内芯增加存根联;存根联与副页间的拆切线由《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规范拆切,存根联由签发单位存档妥善管理。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新生儿父母或其监护人,如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有异议,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并申请鉴定。

  四、原《出生医学证明》可延期使用到2003年第二季度末。

  请各地卫生、公安行政部门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加强管理和配合,严格执行文件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

  1、《出生医学证明》样证(略)

  2、《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别表(略)

  3、《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纸水印图形(略)

  4、《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略)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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