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钢铁最终保障措施中部分产品配额到量后不加征特别关税的公告

  • 【法规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3〕第6号
  • 【发文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外经贸部于2002年11月19日发布第48号公告,决定自11月20日起对进口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实施为期3年的最终保障措施。

  应有关利害关系方的申请,在对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进行调查和核查的基础上,外经贸部公告,对最终保障措施中首批部分产品自2003年2月1日起在配额到量后,不再加征特别关税(产品清单附后)。

  特此公告

  外经贸部
二00三年一月十七

  附件:
序号产品种类
名称
涉及关税税则号产品描述通关确认方法
1冷轧普薄板(带)72091800板厚≤0.3mm且宽度≤900mm的冷轧钢板海关现场判断
72091500.72091600
72091700.72091800
72092700.72099000
含碳量>0.55%的冷轧钢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2冷轧不锈薄板(带)72193200.72193300
72193400.72193500
72202000
铝含量在2%-4%之间的冷轧不锈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72193400宽度≥1320mm且厚度为0.5-1mm的冷轧不锈钢海关现场判断
72193500宽度≥1320mm且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不锈钢海关现场判断
72202000碳含量在0.42%-0.50%之间的冷轧不锈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3热轧普薄板72083900板厚≤1.1mm的热轧薄板海关现场判断
4彩涂板72107000镀铝锌基板(铝含量在4-6%或54-56%之间)的彩涂板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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