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氧化铝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外经贸资统进函〔2003〕第132号
  • 【发文机关】外经贸资统进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2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2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氧化铝进口管理工作,简化审核程序,减少审核环节,现将非铝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氧化铝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权授权各省级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审核发证,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原则。

  (一)申请企业须经依法批准,符合外商投资产业导向政策的要求,联合年检合格。

  (二)申请企业持续进行生产且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生产、加工产品不以氧化铝作为主要原料(非铝业加工企业),单张《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氧化铝进口数量不超过1000吨。

  (三)申请企业进口氧化铝仅限于在本企业加工生产产品,不得进口氧化铝后委托其他企业加工或以任何方式转让。

  二、申请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包括联合年检合格记录)

  (三)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提供章程)。

  (五)验资报告。

  (六)企业经营实绩,包括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氧化铝进口实绩(新设立企业除外)

  (七)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包括年用量、生产进度、对原材料需求量要求等)。

  三、发证规范。

  各地应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上述审核原则办理非铝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氧化铝自动进口手续,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网络管理系统”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发证部门应严格按上述原则及要求审核企业申请,严防进口倒卖现象的发生。

  批准的经营范围包括“铝业加工生产”的铝加工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进口氧化铝作为生产主要原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氧化铝单张《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数量超过1000吨的,由各省市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外资司办理有关审核发证手续。

  四、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内销用进口氧化铝,海关凭外经贸部或经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签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五、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进口氧化铝,仍按《关于加强氧化铝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外经贸贸发[2001]567号)办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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