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社厅发〔2003〕第4号
  • 【发文机关】劳社厅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2月2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2月2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动态了解各地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的情况,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决定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联系人:培训就业司 王文铎、张达

  联系电话:(010)84201651,84201052

  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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