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专卖执法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烟法〔2003〕第174号
  • 【发文机关】国烟法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4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佩带和服装穿着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烟草专卖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章,由国家局统一设计、统一制作、统一发放,具体工作委托中烟实业中心负责。各地烟草专卖执法部门不得自行改变样式,不得自行制作。

  二、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更换新型烟草专卖执法标志胸章及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2001]736号)规定,国家局已更改烟草专卖执法标志胸章,实行新的编码方式,从2003年5月1日起,原烟草专卖执法标志胸章和编码一律作废。

  三、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统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和工作服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法[1999]146号)规定,烟草专卖工作服装已过换装时限,各地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可以进行换装工作,服装样式不变,制作程序和方式仍按国烟法[1999]146   号文件执行。

  四、各级烟草专卖局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国烟法[2000]468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的管理,正确使用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志使用及服装穿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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