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13号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第13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2002年11月19日,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2002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02年11月20日起对热轧普薄板、冷轧普薄板(带)、彩涂板、无取向硅电钢和冷轧不锈薄板(带)等5类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为期3年的最终保障措施(含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

  依照2002年第48号公告第5条的规定,商务部对最终保障措施实施期间的有关情况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决定将2003年5月24日至2004年5月23日期间无取向硅电钢关税配额量调整为939,424,806公斤,配额外加征关税税率不变。

  最终保障措施的其他内容仍按2002年第48号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实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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