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库〔2003〕第20号
  • 【发文机关】财库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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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卫生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卫生部在收到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存入本部门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其中属于定向捐赠的资金由民政部、卫生部直接从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拨付给指定用款单位;非定向捐赠的资金(包括国外捐赠收入和非定向捐赠物资的变价收入),由民政部、卫生部在3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上缴资金时,应在缴款单上注明“非典捐赠专项资金”。

  二、非典捐赠专项资金收支应按“定向捐赠资金”、“非定向捐赠资金”单独设置明细账,分账核算。

  三、非定向捐赠资金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使用时由民政部、卫生部提出使用方案商财政部,并向财政部报送资金拨付申请书,请款时应在资金拨付申请书上注明“非典捐赠专项资金”。财政部在审核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卫生部拨付资金。民政部、卫生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给被捐赠单位。

  四、民政部、卫生部应于每月初的3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社保司)报送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资金收付使用情况。

  五、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资金的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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