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等137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质检量涵〔2003〕第350号
  • 【发文机关】国质检量涵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5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5月18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批准“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等137种标准物质为国家二级标准物质(见附件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见附件2),并统一编号,颁发“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重新复制的冶金焦炭物理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微粒标准物质和重新定值的煤物理性质和化学成分分析标准物质(见附件3)符合技术要求,现重新发布。截止目前,我国共有国家一级标准物质11665种,国家二级标准物质1554种。各有关单位要积极做好标准物质的推广、使用工作,加强对制造、销售和使用标准物质的监督管理。

  附件:1、国家标准物质项目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物质目录(略)

  3、重新复制和重新定值的标准物质数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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