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废止】

  • 【法规文号】财办库〔2003〕第56号
  • 【发文机关】财办库
  • 【法规级次】中央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3年6月10日
  • 【法规类别】国库管理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6月10日
  • 【废止时间】2016年8月18日
关联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党中央有关部委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政府采购法》的贯彻实施和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3]19号),现就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中央单位要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确保集中采购活动的有效实施。因此,各中央预算单位要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按月报送本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内容是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预算金额、采购时间要求等。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央各系统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制定。

    二、关于政府采购资金和单位范围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活动,都应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其中,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组成,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国家财政以各种形式划拨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单位通过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性基金、政府间捐赠资金等获得的收入,不包括单位各种其他事业收入。但既有财政性资金又有部门其他资金的配套采购项目,或者有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者完全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三、关于集中采购实施问题

    按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规定,中央单位的集中采购活动原则上按系统实施归口管理。中央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管理机构制定的基本工作流程,政府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内容及签订方式,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编报方式及要求等具体操作办法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事项,其采购资金支付应当由财政部国库司或相关中央单位负责,凡因不执行采购合同规定或无故拖延付款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关于部门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问题

    为有利于政府采购各项工作的协调与落实,各中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政府采购牵头单位或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制定有关实施办法、资金财务管理、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或者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建立内部政府采购的管理执行机制。

    中央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范围,并加以实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确实有困难或近期内难于实施的,可以暂下放到所属单位执行,但要做好采购项目文件备案和统计工作。

    五、关于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统计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是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的组成部分,是我们制定政策规定的依据,也是考核和反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情况的需要,因此,各中央单位要注意日常采购文件的搜集、记录和管理工作,尤其是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和分散采购情况,为年终编报政府采购信息报表打好基础。

    六、关于政府采购报批和备案管理问题

    需要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的工作主要有:

    1、按月或随时补报政府采购预算。

    2、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其公告应当在发布前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核。

    3、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主管部门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格式(附件一)报财政部国库司审批。其他采购项目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批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由采购单位事后以采购清单的形式将采购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4、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金额分别达到15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以及国库改革非试点部门政府采购直接拨付项目,其采购合同及相关采购文件应当在采购完毕后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的采购合同,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备案

    七、关于部门自行组织招标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中央单位公开招标采购活动原则上应当以委托执行为主,委托范围为已经财政部确认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见财政部财办库[2003]47号)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央单位确实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等自行招标的能力和条件,其人员构成、工作业绩、评标专家组成符合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活动。自行组织招标的中央部门,其标书应当免费,或者按照弥补制作标书的成本确定标书价格。招标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由招标单位在不违反现行财务制度前提下,自行解决。

    八、关于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问题

    凡已经纳入财政国库支付改革试点范围的部门,其资金支付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办法执行。非国库支付试点部门的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范围,由财政部确定并通知有关部门。

    九、关于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问题

    在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招标信息和招标结果,既是法律规定,也是落实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各中央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财政部各指定媒体免费刊登中央单位的所有招标信息和招标结果,具体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十、其他有关问题

    1、凡是以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形式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适用范围为所有中央单位。

    2、中央单位在编制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组织采购工作中,除有特殊要求采购外,原则上不得指定采购项目的品牌,更不得采购组装的机器设备。

    3、财政部财库[2003]19号文件附件中规定公告成交结果,主要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但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其采购结果要公告。至于直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其采购结果是否公告可自定。

    附件:
    1、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方式申报

    2、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披露媒体联系方式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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