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检查证”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权〔2003〕第15号
  • 【发文机关】国权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总政宣传部版权局:

  1997年,版权行政执法实行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执法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制度以来,对加强版权社会监管,规范版权行政行为,打击各种侵权盗版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经过六年多的实践,特别是随着我国版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现行的检查证的内容需要作适当调整。为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决定对“检查证”进行改版更换重新核发。改版更换检查证工作的具体要求参照国权[1997]19号文件精神执行。

  请各省版权局将本省(区市)需要更换执法检查证的版权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学历及1寸免冠照片(两张)等相关资料汇总审查后,于2003年9月底之前报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办理新的执法检查证。原发的检查证待新证颁发后,由各省(区市)版权局统一回收,并寄送国家版权局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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