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 【法规文号】建市函〔2003〕第161号
  • 【发文机关】建市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1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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