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报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和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的函

  • 【法规文号】劳社培就司函〔2003〕第122号
  • 【发文机关】劳社培就司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14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14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解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指导试点城市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要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工作的函》(劳社培就司函[2002)56号)要求,在2003年至2005年组织实施阶段,每半年向部报告一次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实施进展情况。

  今年上半年报告工作情况截止日期为7月底。

  二、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试点城市再就业及市场建设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相关数据);

  (二)落实中央12号文件,制定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及实施情况,以及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和就业服务协调机制建立情况;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的建立及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开发公益性岗位情况;

  (四)就业服务功能完善情况;

  (五)信息网络建设情况;

  (六)劳动力市场规范管理情况。工作情况力求简明扼要,请各试点城市用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报部培训就业司。

  三、各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设专门人员负责,并做好免费向高校毕业学生提供空岗信息和就业服务等项工作。

  四、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平台,并加强对用人单位信息发布的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劳动力市场网站可与当地高校网站进行链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空岗信息创造便利条件。

  五、请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市于8月底前,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设立情况报我司,同时,利用媒体在当地向社会公布。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的城市,要按季定期向部培训就业司报送提供就业服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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