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贸促会关于积极扶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做好出国经贸展览有关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部委〔2003〕第1422号
  • 【发文机关】部委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7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7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贸促会地方、行业分会,各进出口商会及有关组展单位:

  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非典疫情后,一些国家对我出访团组和人员采取了暂停签证等措施,我部分出国展览计划被迫取消或延期,对我出国展览工作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已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胜利,世界卫生组织已取消对华旅行警告,并将我国从非典型肺炎疫区中除名,一些国家相继解除了对我团组和人员的入境限制。各有关出国组展单位要抓住这一契机,积极恢复出国展览工作,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组展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出国参办展工作,组织企业赴国外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

  二、各组展单位要严格按照《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履行项目报批手续,在组织展团出国前与展览会主办方和我驻当地使馆联系,详细了解展览会有关情况,保证效果。展团应在取得展会主力方对我参展人员可以正常商务活动的确认后成行。

  三、各组展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参办展质量和水平,鼓励企业选择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和适销对路的商品参展,严禁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参展;要在展会期间积极组织企业开展市场调研和贸易洽谈,提高成交率。

  四、各组展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展团人员的领导和管

  中央办公厅机要局
200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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