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人参产品进行专项检查抽验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食药监市〔2003〕第194号
  • 【发文机关】国食药监市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8月5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8月5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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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药品市场中人参相关产品的问题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人参产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标签、说明标识失实,特别是以生晒参假冒生晒山参、野山人参、野山参等情况严重。为加强对该类产品的治理整顿,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人参产品的专项检查抽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抽验的重点:标识为生晒山参、野山人参、野山参等,一律按国家药典标准人参项下生晒山参的规定进行检验。

  二、重点地区:人参产品产地、全国17个中药材专业市场、人参产品主要销售地区、零售药店等。

  三、时间安排:自2003年8月20日至2003年9月30日。2003年10月总结并上报检查抽验情况。

  四、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辖区内生产、销售人参产品的相关情况及特点,及时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和抽验的具体措施,并认真实施。对检查抽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依法查处。通过专项检查和抽验,使制售假劣人参产品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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