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

  • 【法规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第677号
  • 【发文机关】发改办价格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8月1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8月1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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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请示》(甘价法调[2003]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应包括涉案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等各类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二、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人员”,即具有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价格鉴定的资格。其“评估人员”应包括价格鉴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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