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3年第8号)

  • 【法规文号】财政部〔2003〕第8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8月17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8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3年记账式(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试点商业银行部分网点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分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发行总额460亿元,其中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60亿元,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1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为2.66%,2003年8月2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8月26日发行结束,9月1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交易方式各交易场所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10年8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8月20日至26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柜台开立国债账户的各类投资者。本期国债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各承销机构可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三年八月十八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