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调整的公告

  • 【法规文号】商务部〔2003〕第44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8月2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8月27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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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承诺,现将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3年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持有者如在2003年底前未使用完持有的年度配额,应在2003年9月1日前将未使用完的配额交还商务部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未按期交还并且在年底前未使用完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可以在2004年度扣减其相应配额。非国营贸易成品油原油配额如在2003年底前未用完,可转至2004年,也可在2003年9月1日前交还原发证机构。

  二、进口配额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将调整事项通知有关配额持有者,并于2003年9月1日前将配额交还和结转申请情况汇总报我部,我部将在2003年9月1日至9月15日受理成品油汽车轮胎、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申请(或结转申请),并于9月30日前将交还的配额重新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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