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质检锅函〔2003〕第59号
  • 【发文机关】质检锅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9月1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9月1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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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中的鉴定评审工作,根据《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现将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予以公布。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鉴定评审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公布办事程序,明确项目负责人,制订承担项目的鉴定评审实施细则,选取能够胜任相应项目的专业人员建立专家数据库。鉴定评审机构必须在批准的项目范围内工作,对鉴定评审结果负责,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保持公正性,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包括监理)、改造、维修和销售等活动。

  公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国家质检总局锅检中心网站(www.cbpvi.org.cn)、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www.cnisn.com.cn)上查询。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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