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食药监注〔2003〕第278号
  • 【发文机关】国食药监注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0月9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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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我局《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2年9月15日以后批准新药的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2002年9月15日以来批准的新药,尚未确定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按其申报审批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自该新药证书或生产批准之日起生效。具体品种见附件。

  二、对处于过渡期内的新药,我局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收到的申请退回申请人。

  三、对没有保护期、过渡期或未设监测期的新药,自其获得药品批准文号之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同品种的新药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已经收到的申请退回申请人。

  四、过渡期内新药技术转让的申报审批,按照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新药保护期的相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2002年9月15日以来尚未确定的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确定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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