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发改办价格〔2003〕第1107号
  • 【发文机关】发改办价格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0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示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收费性质的函》(国土资厅函〔2003〕302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地籍档案资料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其收费依据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8〕47号)的规定,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有关事业单位实施上述收费,应按原因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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