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查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资厅评价函〔2003〕第340号
  • 【发文机关】国资厅评价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中央企业:

  为了解和掌握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促进企业突出主业做强做大,提高核心竞争力,为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等工作奠定基础,我们设计了《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中央企业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并按2002年业务收入和主要业务资产分别排序填列前四项主营业务的行业名称及相关信息。

  二、各中央企业主营业务行业名称原则按《企业经营行业分类参考标准》(见附件2)填列,情况特殊的企业可据实分析填列。

  三、《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仅由集团公司按合并口径填报,并于2003年12月10日前报国资委统计评价局。

  四、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局联系。

  联系电话:63193807

  附件:

    1.中央企业主要经营业务情况调查表

  2.企业经营行业分类参考标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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