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过渡期内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法规文号】质检锅函〔2003〕第79号
  • 【发文机关】质检锅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1月2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及其配套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等三个规范性文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的规定,其实施日期分别为2003年1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在此过渡期内,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企业,其许可条件和批准范围仍按照2003年以前的规定执行,颁发新的许可证。但已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受理,并能够在2003年12月31日前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的,申请者要求推迟到2004年以后安排鉴定评审的,其许可条件和批准范围将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凡是2004年1月1日后提出申请,必须填写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进行鉴定评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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