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3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企〔2003〕第368号
  • 【发文机关】财企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日
  • 【法规类别】企业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商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3年中央财政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银行获得的商业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3年财政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商务都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接受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有效,且单个项目的合同金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

    有效,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为同一企业。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弃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合同金额、开工日期、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鉴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4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各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2004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4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3、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商务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 贴息标准:2003年贴息率不高于2个百分点。

    (二)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 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

    (四) 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五) 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四、驻外经商机构应按照本通知策二条第三款的要求为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五、为保证2003年财政贴息工作的及时、顺利,请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准备贴息申请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六、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将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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