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农市发〔2003〕第18号
  • 【发文机关】农市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3年12月3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3年12月3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政府,农业系统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各有关质检机构: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例行监测制度,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在200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基础上,2004年农业部继续组织对全国37城市蔬菜中农药残留、16城市畜产品中"瘦肉精"污染和5城市水产品中氯酶素污染开展例行监测工作,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给予积极支持和协助。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是深入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监测工作中要给予大力支持。为保证例行监测工作的公正性,从2004年开始,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各质检机构均不承担本地的监测工作(拉萨市除外),实行异地随机抽样和监测,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加大。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监测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协助各质检机构,提供、确定随机抽样单位和地点;明确主管机构和人员,配合开展抽样和监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例行监测工作质量,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质检机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各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努力工作,确保工作质量。

  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主动与各有关主管厅(局、委、办)沟通和协调,取得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和监测方案的要求,科学、公正地做好抽样和监测工作,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

  三、各受检单位要积极配合。各受检和被抽取样品的单位(包括生产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要从保证农产品消费安全的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单位及产品,按不合格对待。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受检城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市协助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具体联系机构、联系人员及联系电话,于2004年1月10日前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在监测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3156,64193164;传真:(010)64193315.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