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法规文号】劳社部发〔2004〕第2号
  • 【发文机关】劳社部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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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7月1日起,为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中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调整标准确定。企业离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对确有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统筹考虑。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增加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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