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 【法规文号】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第333号
  • 【发文机关】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2004年1月9日,越南农业和乡村发展部动物健康局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2003年12月27日,其Long An省和Tien Giang省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亚型为H5)。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越南输入禽鸟及其产品,已运抵口岸的一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如发现有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鸟,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四、凡截获的走私入境的来自越南的禽鸟及其产品,一律在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2部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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