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奖励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京财税〔2004〕第1604号
  • 【发文机关】京财税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2月16日
  • 【法规类别】其他财政法规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2月16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9月1日实施。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
  
  1.对于《条例》规定的"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即独生子女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的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法[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个人的工资薪金项目所得,不征税。
  
  2.对于《条例》规定的"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分别视同市政府颁发的计划生育奖励和救济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发放的"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经济帮助",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暂按"独生子女奖励费"1000元、"一次性奖励"5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元的标准执行,超出部分予以纳税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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