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食药监办〔2004〕第39号
  • 【发文机关】国食药监办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2月1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2月1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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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调整了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的执收部门。将原由卫生部门收取的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划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收取。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调整新资源食品(保健品)申请审评费项目执收部门的复函》(财综[2003]9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联系电话:(010)68313344-173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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