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按照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19份《机动车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的公告

  • 【法规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第6号
  • 【发文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2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2月22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为保证机动车强制性认证工作的有效实施,缩短整车认证时限,减少整车认证费用,国家认监委研究决定,在整车认证中,对已指定的承担机动车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部件自愿性认证证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承认其认证结果。各指定的机动车强制性认证机构不得对有关部件重复检测和收费,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2003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19份《机动车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

  特此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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