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权限的复函

  • 【法规文号】环函〔2004〕第44号
  • 【发文机关】环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2月2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2月2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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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大环发〔2004〕1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县级环境保护局负责行政区划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规定,对你市金州区、旅顺口区、开发区、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园区的排污者,可由你局负责征收排污费。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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