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出入境邮寄、速递物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 【法规文号】国质检通联〔2004〕第93号
  • 【发文机关】国质检通联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2月2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2月23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加强监管,严把国门,防止疫病的传入和传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就加强出入境邮寄、速递物品检验检疫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邮政、检验检疫机构要密切关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展趋势,高度重视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邮寄、速递物品传播的危害,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随邮寄、速递物品传入传出。

  二、各地邮政、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入境邮寄、速递物品实施检验检疫全部申报查验的监管方式。发现邮寄、速递禽类产品,由检验检疫机构作截留销毁处理。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名单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执行。

  三、各地邮政、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非高致病性禽流感疫区的邮寄、速递物品,实行检验检疫重点申报查验的监管方式。发现禽类产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四、各地邮政、检验检疫机构要同时加强对来自国内疫区的出境邮寄、速递物品检验检疫工作,严禁禽类产品通过邮寄、速递方式出境。

  五、对出入境邮寄物的查验和监管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2001年下发的《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国质检联[2001]34号)相关规定执行。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部

  六、各地邮政、检验检疫机构之间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出入境邮寄物的查验和监管工作,既要严密监管,又要确保正常邮件和快件的传递速度;同时进行必要的宣传,共同做好检疫把关工作。

  2004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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