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

  • 【法规文号】国法函〔2004〕第24号
  • 【发文机关】国法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3月2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3月2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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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

  你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条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家计生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对发生在1990年3月29日的从宏香事件没有溯及力,繁昌县卫生局不宜受理从宏香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根据国家计生委于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与《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所定并发症级别或者处理方式方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省计划生育部门再次申请并发症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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