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处理违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行〔2004〕第120号
  • 【发文机关】财行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8月1日
  • 【法规类别】行政政法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处理违规制式服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精神,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合理利用的原则,现对处理违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处理2003年12月31日以前配发的制式服装,已向着装人员足额收取工料费的,可不予收回。对未收取工料费或工料费收取不足的制式服装,原则上予以收回,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或者采取自愿原则折价处理给个人,折价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对库存制式服装,由着装部门集中上缴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

  对已发放给个人和库存的大沿帽、帽徽、臂章、领花等标志由着装部门集中收缴,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销毁。

  2004年1月1日以后,顶风违规购置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并配发给个人的,所发服装及其标志一律没收,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已订购尚未生产或者正在生产中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应立即停止生产,所引起的经济纠纷,由订购单位和生产厂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二、对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服装及其标志的处理对发放给个人的制式服装,已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费用的,可不予收回;对未按规定的自费比例向着装人员收取费用的,原则上予以收回,或者足额补交费用后留个人使用,补交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配发给个人的大沿帽、帽徽、臂章、领花等标志,由同级着装部门收缴处理。

  三、对仿制国务院批准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处理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按照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判定规则〉的通知》(公通字[2004]46号)精神进行判定。凡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的,一律停止着装,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其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监督销毁。

  对行业服装及其标志仿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督促整改。

  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集中处理的服装,原则上用于救灾,并在服装上加印“救灾专用”的明显标志。按规定留给个人使用的服装,在执行公务时一律不得穿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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