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04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统计年报的通知

  • 【法规文号】建办质函〔2004〕第648号
  • 【发文机关】建办质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1月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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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2004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继续执行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3]218号文批准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为做好2004提的提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督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严格按《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制度》有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年报制度》中,建设1表、2表、3表、4表由勘察设计企业负责填报,建设5表、6表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管理部门同时填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应于2005年4月5日前将汇总表及企业数据汇总软盘报建设部。为此,要督促各勘察设计企业将本企业相关数据输入“企业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软件生成2004年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于2005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文件加盖印章及软盘上报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各部门及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均按年报制度要求,于2005年3月20日前向当地地、市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

  四、各地建设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对企业进行年报、年检软件操作的培训。有关事宜请与我部质量司联系。

  联系人:质量司综合处 林涛

  联系电话:010-68393191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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