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财综〔2004〕第90号
  • 【发文机关】财综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日
  •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4年12月1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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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报国务院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收费的请示》(安监管办字〔2004〕135号),国办秘书二局以办2624号文件转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商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项目已被取消,并改为告知性备案,你局应严格按照国发〔2004〕16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宜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作为非行政许可项目予以保留。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改为告知性备案后,你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

  三、有关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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