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复函

  • 【法规文号】建办综函〔2005〕第29号
  • 【发文机关】建办综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月18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月18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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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征收问题的请示》(鄂建[2004]140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现函复如下:

  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1978年印发的《关于颁发工业比较集中的县镇开征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的通知》([78]建发城字第584号,[78]财预字第126号,是根据加强小城镇维护管理的需要确定的,是对《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的进一步补充。该文件目前仍然有效。

  此复。

  建设部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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