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国函〔2005〕第15号
  • 【发文机关】国函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5年3月13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3月13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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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

  你们《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请示》(发改经体[2004]289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范围,在福建、安徽、重庆三个试点省(直辖市)的基础上,将浙江、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八个省(自治区)纳入试点范围。

  二、同意调整试点工作方式,实行面向全部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跨区域招标,公开招标。出版招标项目为多学科或全部学科。

  三、同意按照促进竞争、保证质量、严格准入的原则,规范免费教材采购对象资质,确保免费教材采购工作与招标投标试点协调一致。

  四、同意发行投标人为主营图书、报纸或期刊发行且具有总发行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五、同意扩大试点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参加,以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六、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最迟从2006年春季开始。从2008年秋季开始,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工作全面推开,面向全国进行。

  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特别是关系到广大农村学生及其家长的切身利益,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各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周密部署,规范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对扩大试点中涉及的政策问题,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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