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修订《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 【法规文号】国家旅游局令〔2005〕第21号
  • 【发文机关】国家旅游局令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5年6月2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6月2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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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有关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需要,促进导游员队伍建设,经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订,自2005年7月3日起施行:

  一、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人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人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

  二○○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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