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关于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企〔2005〕第 107 号
  • 【法规类别】企业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5年7月2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7月2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鼓励包装行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技术,促进我国包装行业的发展,中央财政决定从2005年起,安排包装行业高新技术研发资金(以下简称“该项资金”)支持包装行业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研发、技术创新、新技术推广等。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的支持范围。该项资金应重点扶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政策的下列项目:

  1.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新型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的研制及产业化项目。

  2.产学研一体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由有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研制项目、在省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新材料,新技术的设计开发项目、应用技术项目。

  3.保障人身健康安全的新型环保包装材料项目。

  4.包装减量化和节能化项目、包装废弃物处理和利用项目。

  5.包装有关法规和标准化的研究、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测试项目。

  6.符合国家包装行业政策的其他新技术项目。

  二、资金的扶持方式和用途。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扶持方式。对以自筹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入的研发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一个项目二者选择其一,不得重复申请。

  无偿资助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50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投入的额度。贷款贴息的额度,参照项目贷款额度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按企业先支付利息后贴息的程序进行,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该项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有关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关键试验设备及软件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现行制度规定及经财政部批准的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支出。

  三、资金的申报

  (一)申请该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包装制品、包装材料、包装机械生产的国内大、中型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信息。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设有省级以上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2.上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

  3.最近3年年均研发投入500万元以上。

  (三)申请该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生产技术、主要经济指标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

  6.研发项目所需资金来源及其有效凭证(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筹资金有效凭证;项目贷款合同和银行利息清单等)。

  7.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四、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同级包装技术协会对本地区范围内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于每年8月31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申报项目材料直接报财政部。

  财政部委托中国包装联合会组织专家对中央企业及地方上报的申请报告及项目情况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支持项目,审定资金支持方式及额度。中央企业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资金由财政部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

  五、资金的账务处理。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项目资金,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收到的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六、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和核算,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该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将取消该单位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抄送:中国包装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包装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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