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 【法规文号】法释〔2005〕第10号
  • 【发文机关】法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5年7月3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7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一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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