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暂停受理国有矿山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赠国家资本金事宜。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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