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公告

  • 【法规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第70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5年11月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5年11月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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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5年5月12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9月28日,本案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00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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