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19号,公布《商务部标识》

  • 【法规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第19号
  • 【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4月17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4月17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商务部作为我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与世界各国的经贸交流日益频繁,与国内有关行业、产业的联系不断加强。

  为使商务部在国际经贸交流和与国内行业、产业联系中有统一的形象标志,经商务部部务会审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现发布商务部标识(见附件)。今后,商务部将在各类商务工作和活动中使用这一标识。

  商务部标识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外代表商务部的部门形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商务部标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任何擅自使用商务部标识的行为,我部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 商务部标识

  商务部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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