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

  • 【法规文号】卫监督发〔2006〕第211号
  • 【发文机关】卫监督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6月6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6月6日
  • 【废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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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请示》(浙卫[200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矿物质类备注栏中列出的乳酸亚铁等13类铁盐均可作为铁源在婴幼儿食品中使用,强化量(以铁元素计)为60-100mg/kg。

  此复。

二00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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