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 【法规文号】商务部、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第 50 号
  • 【法规类别】部令公告
  • 【法规来源】商务部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26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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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

  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石墨类相关制品的商品名称和海关编码如下: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及备注 
3801100090  其他人造石墨 
3801900000  其他以石墨或其他碳为基料的制品[呈糊状、块状、板状的制品(包括半制品) 
6815100000  非电器用的石墨或其他碳精制品 
8545110010  直径为610mm±3mm的炉用碳电极 
8545110090  其他炉用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190000  其他碳电极(不论是否带金属) 
8545900000  灯碳棒、电池碳棒及其他石墨制品(不论是否带金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上述石墨类相关制品经许可后方可出口,海关凭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临时管制措施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商务部
国防科工委
海关总署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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