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法规文号】财教〔2006〕第 73 号
  • 【法规类别】教科文
  • 【法规来源】财政部
  • 【发布日期】2006年7月30日
  •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 【法规级次】中央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7月30日
关联知识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特制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规定,为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为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分配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对东部地区根据财力状况进行支持。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特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予以资助,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学生、烈士子女、单亲贫困家庭学生、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按照上述基本申请条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生活情况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评审办法。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贫困家庭学生每年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学校申请,并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程序如下:

  1.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地上一年度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状况、在校生规模、贫困生资助工作成效等情况,于每年全国人代会结束后下达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

  2.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逐级安排下达国家助学金预算和资助名额,按照中等职业学校隶属关系,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下达资助名额。资助名额的分配要向就业率高、办学质量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倾斜,并适当向农林、地质、矿产等艰苦专业学生比例较高的学校倾斜。

  3.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和学校制定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初审,并对初审合格的学生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将拟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名单,于当年10月15日前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复核。

  4.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确认无误后,下达预算并拨付资金。资助工作情况以及资助学生名单要逐级汇总上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建立资助学生档案制度,将有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的助学金发放凭证分年度登记造册,保存3年备查。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定,按学期发放,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国家助学金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学校,由学校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将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严禁弄虚作假、套取中央专项资金和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地方助学金,具体资助人数、金额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同时,各地要安排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

  中央财政对地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学费减免等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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