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委托承担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 【法规文号】卫监督发〔2006〕第341号
  • 【发文机关】卫监督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8月29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8月29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效率,进一步规范审查行为,经研究,决定委托你中心承担以下职能:

  一、承担卫生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的审查受理工作。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卫生部负责审查的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工作。

  三、组织有关人员对卫生部负责验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

  请你中心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履行以上职责,确保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高效、有序运转。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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