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

  • 【法规文号】卫医发〔2006〕第433号
  • 【发文机关】卫医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10月31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0月31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近来,我部陆续收到各地医疗机构名称增加“国际”字样或跨国家名称的请示,如“××国际医院”、“中×友好医院”等。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医疗机构申请的名称涉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如“××国际医院”、“中×医院”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与其他国家政府(卫生部)友好合作协议或技术合作协议背景;

  二、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同意与国际组织友好合作或技术合作项目背景;

  三、医疗机构的设置或命名具有中国政府(卫生部)指定的国际多边或双边诊疗服务业务项目背景;

  四、具有历史沿革的习惯名称。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法规: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法规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


热门法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