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的通知

  • 【法规文号】卫医发〔2006〕第473号
  • 【发文机关】卫医发
  • 【法规级次】-
  • 【法规来源】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0日
  • 【法规类别】税务
  • 【重要级别】重要
  • 【执行日期】2006年12月10日
  • 【废止时间】-
关联知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人工耳蜗又称电子耳蜗,是一种特殊的声-电转换装置。其工作原理是将环境中的声音信号转换为电信号,并将电信号传入患者耳蜗,刺激耳蜗残存的听神经,从而产生听觉。为进一步规范人工耳蜗植入技术,我部委托中华医学会组织制定了《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人工耳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

  一、人工耳蜗植入术

  [适应证]

  (一)语前聋患者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最佳年龄应为12个月 - 5岁;

  3.助听器选配后听觉能力无明显改善;

  4.家庭对人工耳蜗有正确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

  (二)语后聋患者

  1.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

  2.各年龄段的语后聋患者;

  3.助听器选配后言语识别能力无明显改善;

  4.对人工耳蜗有正确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

  [禁忌证]

  (一)绝对禁忌证

  1.内耳严重畸形病例,如Michel畸形或耳蜗缺如;

  2.听神经缺如;

  3.严重的精神疾病;

  4.中耳乳突化脓性炎症尚未控制者。

  (二)相对禁忌证

  1.全身一般情况差;

  2.不能控制的癫痫。

  [操作程序及方法]

  1.耳后切口,分离皮瓣,切开肌骨膜,暴露乳突及骨性外耳道后壁;

  2.开放乳突腔;

  3.颅骨表面磨出安放植入体的骨床;

  4.开放面隐窝,行耳蜗开窗;

  5.将植入体安放在骨床内,将电极植入鼓阶,参考电极置于颞部骨膜下;

  6.依次缝合肌骨膜、皮下和皮肤。

  [注意事项]

  1.手术者应该具备较成熟的耳显微外科技能,并经过人工耳蜗手术培训;

  2. 特殊病例如中耳、内耳畸形及耳蜗骨化等应谨慎处理。

  二、人工耳蜗听力学评估和调试

  [病史采集]

  病史采集重点是耳聋病因和发病过程,包括发病时间和病程发展情况。

  [听力学检查]

  1.主观听阈测定:可采用纯音测听。儿童可采用行为观察、视觉强化和游戏测听法;

  2.声导抗:包括鼓室压曲线和镫骨肌反射;

  3.听性脑干诱发电位,40 Hz相关电位(或多频稳态诱发电位);

  4.耳声发射;

  5.言语测听。

  [开机和调试]

  1.手术后2-4周开机,开启外部装置;

  2.测试电极阻抗,了解植入体工作状况;

  3.测试并设定各通道的电刺激阈值和最大舒适值;

  4.实时聆听,并根据受试者的反应进行适当调整;

  5.保存调试结果;

  6.以适当时间间隔进行再次调试。

  [注意事项]

  1.调试专业人员应具备听力学和人工耳蜗技术相关知识,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

  2.开机后应进行听觉语言康复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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